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来应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在建厂初期按照规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减、生产工艺的变动,职业病防护设施可能出现与用人单位的发展难以匹配的问题,甚至有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减少开支,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置之不顾……
案情介绍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接到区疾控职业病报告卡,某用人单位员工刘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用人单位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主要从事通风机及相关产品配件等生产制造,设置一间冷作车间开展电焊作业,职业病病人刘某即为该车间的一名电焊操作工。
检查现场,卫生监督员抽查两名正在上岗的电焊工,初步掌握两人接触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电焊烟尘、紫外线及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冷作车间电焊作业岗位没有发现设置用于通风、除尘、排毒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在冷作车间角落发现一台闲置的移动式通风除尘设备,且未开机使用,经现场调试也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浦东卫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职业卫生工作是连锁反应,
不可马虎大意。
生产工艺、材料、设备革新是当下职业病防治的大趋势,但对部分老旧企业来说,在无法改变生产工艺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职业病的发生,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准确得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建设之初有专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同时也配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守住底线、坚持使用、定期维护,不得为了缩减生产成本而擅自停用防护设备。
该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对电焊烟尘岗位通风除尘设施的停用默许、听之任之,致使该岗位出现电焊工尘肺,给工人健康和企业生产带来巨大影响,用人单位面临巨额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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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卫监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